(一)泰國與外商投資有關之主要法令為:
- 外人商業法(Foreign Business Act)
- 民商統一法(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與公司形態、組織與申請登記有關)。
- 外僑職業管制條例(對外籍人士申請工作許可規定)。
- 工廠登記法(Factory Act)(取得工廠執照、建廠或擴廠)。
- 勞工保護法(Labor Protection Act)(僱用員工規定)。
- 財產法(取得財產依據)。
- 投資促進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與投資獎勵有關)。
- 稅法(Revenue Code)(管理各項稅收依據)。
- 社會福利法(Social Security Act)。
(二)外商持股條例
為方便外商在泰國投資,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對外商持股限制之審查規定如下: - 以下行業泰籍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必須不低於51%:農業、畜牧業、漁業、探勘與開採礦業,以及1999年頒布之外商法中之服務業(如以下(三)所述)。
- 工業方面之投資,無論生產場所涉在何處(工業區內或區外,或第1.2.3.區),允許外商持有大部分或全部100%股權。
- 合理情況下,BOI將對某些行業規定外商投資的持股比例限制。
(三)泰國限制外商經營的項目
依據泰國於1999年開始實施外商法(Foreign Business Act,2007年作部分修訂)後,外商禁止經營外商法附錄中第一類所列9大產業,除經特許不得經營第二、三類所列各大產業。
第2類--涉及國家安全穩定或對藝術文化、風俗習慣、民間手工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業務:
第1種--與國家安全穩定有關者
- 生產、銷售、維修以下產品:(a)槍械、子彈、火藥及爆炸物;(b)槍械、子彈、及爆炸物有關配件;(c)武器、軍用船、飛機、車輛;(d)一切戰用設備的零件設備等。
- 國內陸上、水上、空中等運輸業,包括國內航空業。
第2種:涉及藝術文化、傳統民間手工藝者
- 屬於泰國藝術、手工藝古董藝術品之買賣;
- 木雕製造;
- 養蠶、泰絲生產、泰綢製造、印製;
- 泰國民族樂器製造;
- 金器、銀器、烏銀鑲嵌、鑲石金器、漆器製造;
- 涉及泰國傳統工藝的盤器、碗器、陶器製造。
第3種: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影響者
- 蔗糖生產;
- 海鹽生產、礦鹽生產;
- 食鹽生產;
- 採礦業、石頭爆破、碎石加工業;家具、用品製作木材加工。
第3類--泰國人對外國人未具競爭力之業務:
- 碾米業、米粉及其他植物粉加工;
- 水產養殖業;
- 營造林木開發與經營;
- 膠合板、飾面板、刨木板、硬木板製造業;
- 石灰生產業;
- 會計服務業;
- 法律服務業;
- 建築服務業;
- 工程服務業;
- 工程建設,但不包括:
- 外國人投入的最低資本在5億泰銖以上的公共基本設施建設、運用新型機械設備、特種技術和專業管理等的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建設等;
- 部會級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
- 仲介代理業,但不包括;
- 證券交易仲介或代理、農產品期貨交易、有價證券買賣服務;
- 為聯營企業的生產、服務需要提供買賣、採購、尋求服務的仲介或代理業務;
- 為外國人投入最低資本1億泰銖以上的行銷國內產品或進口產品的國際貿易企業提供買賣、採購、推銷、尋求國內外市場的仲介或代理業務。
- 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仲介或代理業。
- 拍賣業,但不包括:
- 國際性拍賣業,其拍賣標的物件不涉及具有泰國傳統工藝、考古或歷史價值的古董、古物、藝術品之拍賣;
- 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拍賣。
- 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產或農產品的國際貿易;
- 最低資本總額少於1億泰銖的百貨零售業,或單店最低資本少於2000萬泰銖;
- 最低資本少於1億泰銖的商品批發業;
- 宣傳廣告業;
- 旅店業、不含旅店管理;
- 導遊業;
- 餐飲業;
- 植物新品種開發及改良;
- 除部會級法規規定的服務業以外的其他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