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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投資主要法令, 限制外商經營的項目

Tony - 下午7:21

(一)泰國與外商投資有關之主要法令為:

  1. 外人商業法(Foreign Business Act)
  2. 民商統一法(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與公司形態、組織與申請登記有關)。
  3. 外僑職業管制條例(對外籍人士申請工作許可規定)。
  4. 工廠登記法(Factory Act)(取得工廠執照、建廠或擴廠)。
  5. 勞工保護法(Labor Protection Act)(僱用員工規定)。
  6. 財產法(取得財產依據)。
  7. 投資促進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與投資獎勵有關)。
  8. 稅法(Revenue Code)(管理各項稅收依據)。
  9. 社會福利法(Social Security Act)。

     (二)外商持股條例

      為方便外商在泰國投資,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對外商持股限制之審查規定如下:
  10. 以下行業泰籍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必須不低於51%:農業、畜牧業、漁業、探勘與開採礦業,以及1999年頒布之外商法中之服務業(如以下(三)所述)。
  11. 工業方面之投資,無論生產場所涉在何處(工業區內或區外,或第1.2.3.區),允許外商持有大部分或全部100%股權。
  12. 合理情況下,BOI將對某些行業規定外商投資的持股比例限制。

    (三)泰國限制外商經營的項目

      依據泰國於1999年開始實施外商法(Foreign Business Act,2007年作部分修訂)後,外商禁止經營外商法附錄中第一類所列9大產業,除經特許不得經營第二、三類所列各大產業。

  第2類--涉及國家安全穩定或對藝術文化、風俗習慣、民間手工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業務:

  第1種--與國家安全穩定有關者
  1. 生產、銷售、維修以下產品:(a)槍械、子彈、火藥及爆炸物;(b)槍械、子彈、及爆炸物有關配件;(c)武器、軍用船、飛機、車輛;(d)一切戰用設備的零件設備等。
  2. 國內陸上、水上、空中等運輸業,包括國內航空業。

  第2種:涉及藝術文化、傳統民間手工藝者
  1. 屬於泰國藝術、手工藝古董藝術品之買賣;
  2. 木雕製造;
  3. 養蠶、泰絲生產、泰綢製造、印製;
  4. 泰國民族樂器製造;
  5. 金器、銀器、烏銀鑲嵌、鑲石金器、漆器製造;
  6. 涉及泰國傳統工藝的盤器、碗器、陶器製造。

  第3種: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影響者
  1. 蔗糖生產;
  2. 海鹽生產、礦鹽生產;
  3. 食鹽生產;
  4. 採礦業、石頭爆破、碎石加工業;家具、用品製作木材加工。

  第3類--泰國人對外國人未具競爭力之業務:
  1. 碾米業、米粉及其他植物粉加工;
  2. 水產養殖業;
  3. 營造林木開發與經營;
  4. 膠合板、飾面板、刨木板、硬木板製造業;
  5. 石灰生產業;
  6. 會計服務業;
  7. 法律服務業;
  8. 建築服務業;
  9. 工程服務業;
  10. 工程建設,但不包括:
    1. 外國人投入的最低資本在5億泰銖以上的公共基本設施建設、運用新型機械設備、特種技術和專業管理等的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建設等;
    2. 部會級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
  11. 仲介代理業,但不包括;
    1. 證券交易仲介或代理、農產品期貨交易、有價證券買賣服務;
    2. 為聯營企業的生產、服務需要提供買賣、採購、尋求服務的仲介或代理業務;
    3. 為外國人投入最低資本1億泰銖以上的行銷國內產品或進口產品的國際貿易企業提供買賣、採購、推銷、尋求國內外市場的仲介或代理業務。
    4. 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仲介或代理業。
  12. 拍賣業,但不包括:
    1. 國際性拍賣業,其拍賣標的物件不涉及具有泰國傳統工藝、考古或歷史價值的古董、古物、藝術品之拍賣;
    2. 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拍賣。

  13. 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產或農產品的國際貿易;
  14. 最低資本總額少於1億泰銖的百貨零售業,或單店最低資本少於2000萬泰銖;
  15. 最低資本少於1億泰銖的商品批發業;
  16. 宣傳廣告業;
  17. 旅店業、不含旅店管理;
  18. 導遊業;
  19. 餐飲業;
  20. 植物新品種開發及改良;
  21. 除部會級法規規定的服務業以外的其他服務業。